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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在电力企业开展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在电力企业开展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07〕9号)


各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的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环办[2006]150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在电力企业开展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银川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石嘴山发电厂、大武口发电厂、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坝电厂、中宁发电厂、马莲台电厂、灵州矸石电厂、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宁夏英力特电力总公司、宁夏英力特河滨冶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金力实业集团公司、宁夏沙湖纸业有限公司、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企业要设置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具有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性、专门性知识与技能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逐步明确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责任体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制度。及时组织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参加培训,向区环保局登记、报告。
  (二)试点企业的环境管理总监由企业厂长负责担任或由企业厂长指派,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管理总监应参加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培训班。试点企业的环境监督员要参加由国家环保总局或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并经环保总局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企业环境监督员基本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
  3、负责定期/不定期自行监测排污口、厂界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4、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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