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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备案文件标题以"关于对××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格式为宜。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市以下地方政府以及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确认告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八条 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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