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六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编写。
第七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第八条 项目报告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须出具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同级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规划意见;同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资金资信证明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第九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并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并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项目情况向上级备案机关汇总上报,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要求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材料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