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巢政办〔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章政策和《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规定,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根据市区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现阶段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将来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其他保障方式。
二、保障对象的认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人口为准)。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