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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须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政策,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效益奖金或50%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
  (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效益奖金或50%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效益奖金和延期效益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他负责人的分工、责任、贡献及其企业内部年度和任期考核考评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规模薪酬在企业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行为的,其薪酬分配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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