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用“请示”。
(七)批复。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八)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用“函”。
(九)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
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应当根据规定的定密范围确定,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造成泄密、失密,但不得随意提高秘密等级。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一般不用)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如渝委商发〔2006〕17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如下行文统称:“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大型流通企业,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