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加快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建设,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采取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推广普通话。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农村小学,可以采用民族语言文字辅助教学。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教职工在职学习和外出进修,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提倡尊师重教,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办学、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推广机制,重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的培养。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工作者在自治县进行技术开发、创办科技实体。对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方面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单位、个人兴办文化产业。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文化馆、站、室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边境地区和贫困乡镇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为贫困山区服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编纂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烈士陵园。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和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和研究。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城乡卫生环境治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重视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打击和取缔假劣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