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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地质灾害防治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资金、物资等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结合实际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以改造和提高主干道公路等级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县、乡、村公路和水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依法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电信和邮政事业,加快城乡通讯、信息网络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自治县城镇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以县城为中心,乡镇集镇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镇化进程。农村房屋建设应当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实行就地改造,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和服务,设立边贸货场、边民互市交易市场,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自治县的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省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少数民族风情、自然生态景观、边境口岸和产业开发观光等旅游资源优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创造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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