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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教兴林、依法治林的方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有计划地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发展商品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自主采伐。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消耗量。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加强草山、草场建设,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把水电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培植。在自治县内生产的电力应当满足县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发展规模经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土地开发、复垦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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