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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所有制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加速资源性工业发展,加强城镇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县。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各族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禁止和取缔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非法活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边防工作,加强民兵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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