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圭山山羊、猪、牛为主的畜牧业。加快乳山羊商品基地建设,同时发展水产业和其他养殖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防疫治病、饲草种植和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的服务体系,推动畜禽产业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田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小型水利设施可以租赁、拍卖。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重点支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县、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护,提高公路等级。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投资开发交通运输业。自治县境内公路收费站所收过路费税,其留成比例享受市高于一般县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发挥民族文化遗产、民族风情和自然景观等优势,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促进旅游业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加快开发建设石林风景名胜区和圭山国家森林公园,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引进外商投资,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业。打造旅游精品,开发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到自治县投资开发优势产业,开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鼓励发展出口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