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7]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由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养老金且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或退职)人员(统称为退休人员),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后,纳入社会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被认定为困难单位的退休人员;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身份退休人员”)。
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
(一)连续亏损3年以上,上年度不能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册职工工资的;
(二)已经依法破产、关闭(事业单位为撤销,以下同)和改制(事业单位为转制,以下同)后无法人主体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关闭单位”),完全无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一次性医疗补偿费的缴费标准。
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缴费年数为10年;缴费基数为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省本级按照5%的费率缴纳。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困难单位当年应一次性缴清医疗补助补偿费;未能在当年缴清的,下年度重新认定,并以重新认定年度的标准缴纳。
四、《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实施前的国有“关闭单位”,在执行关闭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视同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的缴纳办法。
(一)对“关闭单位,”属国有单位的,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他情形,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