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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7]10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职能负担,根据国办发[2005]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3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原则
  市级国有企业、原市级下放到区县国有企业和原中央在渝破产企业普通中小学校因移交、合并、撤销 (含企业自行撤销,下同)后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按属地原则全部移交当地政府教育系统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二、移交范围
  (一)移交人员以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人数为依据,凡列入渝办发[2004]212号文件范围,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纳入此次移交范围。
  (二)在原学校办理内退但未正式办理退休,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暂未纳入渝办发[2004]212号文件范围享受补贴的教职员工,一并纳入移交范围。正式办理退休的,从次月起享受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
  三、移交时间
  从2007年4月起实施移交工作,半年内完成。
  四、移交方式
  移交工作由企业(移交方)和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接收方)衔接,按政策规定审查、确定移交的人数和费用,并经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正式移交。移交双方达成协议的次月起,移交的退休教师执行公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同时社保部门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
  五、移交管理
  企业退休教师移交后,有关区县政府要责成有关单位做好退休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退休教师由原工作的学校管理;学校已合并的,交由合并的学校管理;学校已撤销的,由当地政府指定单位管理。
  六、经费拨付
  移交退休教师原有的各项待遇已套改为事业性退休费,其经费来源由三部分组成:原社保基本养老金、企业发放的非统筹补贴和事业性退休费补贴。退休教师移交时,应同时向接收地政府拨付以上费用。具体拨付方式如下:
  (一)企业退休教师原从社保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市财政局按移交人员的上年末实际人数(第一年按实际移交人数,下同),分年度拨付给接收地政府。
  (二)企业退休教师的非统筹补贴,按审核后的实际发放标准和移交人数的平均余命年限,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交接收地政府(平均余命年限低于10年的按10年提取移交,下同)。
  (三)企业退休教师的事业性退休费补贴,由企业按平均余命年限和审核确定的补贴额,在移交时一次性提取并交接收地政府。
  (四)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退休教师的事业性退休费补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上年末实际人数和核定的补贴金额,分年度拨付给接收地政府。
  以上移交费用以2006年12月31日审核补贴数为基数,以后年度退休教师的增资部分由区县承担。困难企业以渝财社[2006]88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为准。
  七、退休待遇
  退休教师移交后,严格执行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待遇政策。对在原企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套改后的事业性退休费的个别退休教师,可执行原企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其高于事业性退休费部分在今后调整退休费时逐年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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