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的通告
(漯政[2007]5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优化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提高我市干线公路收费还贷能力,促进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对行驶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费用,是加快公路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除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梁、隧道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环境优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进行督导和落实,收费站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辖区内综合治理收费站周边环境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制止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缴纳公路通行费。对拒不缴纳的国家公职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违规违纪查处,并在媒体公示处理结果。
四、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政法机关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警用车辆;3.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特别通行证”或“侦察证”的车辆;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印发免征证件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通行),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不得夹带其他货物)的车辆;6.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7.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车辆。上述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出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