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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经营储存行为,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65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3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65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37号)要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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