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
3、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注册申请的管理。
(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严格检查GMP的执行情况
1、以药品生产企业为重点,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情况等内容。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其原材料采购应可追溯、对供方有评估、进货时有检验或验证;过程控制应完整、可验证;出厂检验必备的检测设备及仪器应齐全、具有专职检验人员和检测操作规程,检验数据必须真实、项目应当齐全、报告应当规范等;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同时,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医疗器械法规规定,又未采取纠正措施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
3、以对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为重点,重点检查各项生产、质量管理文件是否健全规范,批生产、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和自检项目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注册批准文件与实际生产情况是否相符。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三)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坚决取缔违规经营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的人员管理及物流、商流等,对在跟踪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及挂靠、过票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主要是植入医疗器械和第三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
3、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加强对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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