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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7]3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对本地职业资格证书的征订、购买、入库、发放和妥善保管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空白证书的管理。省厅将制定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明确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各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验印行为。管理办法印发后,请各设区市和扩权县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管理环节,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所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从省厅订购,不得越级向劳动保障部订购或跨省、跨市购买。更不允许擅自委托印刷企业印制或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打印工作必须由各市鉴定中心或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完成,不得将空白证书直接发放给鉴定所或委托鉴定所进行打印。
  三、从2007年6月1日起,各扩权县(市)所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从省厅订购,不再需要加盖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专用印章,在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可加盖“××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证书编码及打印要求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6〕53号)核定的8元/本的收费标准,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从省厅购买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为5元/本,其余3元/本作为证书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各鉴定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随意搭收费用。
  五、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及省厅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辖区内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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