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冀劳社〔2006〕24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建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民营企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可以签订乡镇、街道、社区等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纺织、餐饮、服装等女职工集中的民营企业,应积极推动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中应对男女同工同酬、各项福利待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保护”、妇女病的普查普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将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不能评为和谐企业。
(四)督促民营企业依法为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使女职工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民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在女职工中可积极推行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活动,以保障女职工突患大病后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五)及时处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对提起劳动仲裁的女职工,生活困难的可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女职工当事人败诉的,要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困难女职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伸张正义,对困难女职工给予法律援助,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女职工申请仲裁和诉讼,保障困难女职工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三、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
《
劳动法》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女职工权益维护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
劳动法》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以及跨地域集中执法和联合执法,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在民营企业的覆盖面。凡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做到有诉必查,违法必究。在鉴证劳动合同时,要依法纠正在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利益的约定和条款;在审查集体合同时,要重点审核有关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四期保护、保险福利等内容,发现有损女职工权益的要坚决纠正;在劳动用工年审方面,对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雇用童工及在女工孕、产、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成立联合检查组,有针对性地每年开展一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在民营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非法使用女童工情况、超强度加班情况以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以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难以查办的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严格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近期,我省将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在这一活动中,要把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集中力量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