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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五)大力推进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血防区各级政府要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依法履行血防义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营造知法、守法和依法防治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通过基层组织培养血防骨干,逐步形成群众血防基本队伍,营造浓厚的群众性血防氛围;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积极组织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动员群众改造生活环境、查螺灭螺;针对中小学生、农村家庭主妇和渔民、船民等经常接触疫水的重点人群,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加快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疫区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的耕作、种植和养殖方式,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与其他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在市内水系相通、有螺环境相连的毗邻疫区之间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血防经济政策

  (一)落实血防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实际,逐步增加血防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血防经费要用于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理、查螺、灭螺、人和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防护药品及用具、监督检查、专题调查、对动植物实施血吸虫病检疫和晚期病人救助等。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血防项目和投资的重大灭螺工程项目,在市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市发展改革、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等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安排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市、县区财政要逐步加大血防专项经费投入,落实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配套经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二)积极救助治疗血吸虫病患者。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要将农民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疫区,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救助,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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