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一)抓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管理工作。在血吸虫病未控制和不稳定地区,要确定重点流行村,突出抓好人畜传染源控制管理环节。集中力量,整合有关部门资源,大力推进改水改厕、沼气池建设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债项目;大力推广以机代牛,家畜要实行圈养舍饲,禁止在有螺环境放牧;对渔船民粪便要逐步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禁止将粪便直接排放到水体。要通过这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人畜粪便对有螺环境的污染,努力降低钉螺感染率和阳性螺密度,降低人畜感染率。
(二)加强以环境改造为主的各项灭螺工作。农业部门要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疫区环境,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水利部门要将有螺区涵闸改造、河道整治、灌区续建配套和外滩地易感地带治理纳入水利综合治理工程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人畜饮水、小流域综合治理、微型集(蓄)水、节水灌溉等项目,改善农村水环境。林业部门要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等重点林业工程,在江、湖、洲滩、丘陵地区建立抑螺防病林业生态工程,实行兴林、抑螺、防病综合治理,改变钉螺孳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卫生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危易感地带的药物灭螺工作,降低血吸虫病感染的危险性。
(三)严格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四)加强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监测。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并对感染者进行治疗。其中,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在已经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农业部门负责疫区家畜(牛、羊、猪等)血吸虫病的检查,并对感染的家畜进行治疗。高感染地区家畜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同时,加强对疫区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检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区传播血吸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