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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民民函〔2007〕13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2006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6年7月1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均参加此次年度检查。参检的社会团体可登陆辽宁省民政信息网(www.lndca.gov.cn),在公告栏中下载《2006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社团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须将下列材料于3月31日至5月31日交至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社会团体应予以提供。

  三、社团年检的主要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财务管理、会费收缴、票据使用及经费支出情况;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实情况;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及开展活动情况;

  6、社团履行各种变更登记情况;

  7、建立党组织情况。

  四、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为了搞好社会团体的财务检查工作,经有关部门推荐并考核,选择了8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审计单位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团管理法规,能够对社会团体财务工作实施有效的指导。考虑到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特点,为减轻社会团体的经济负担,经协商同意,审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审计收费标准下调20%。供社会团体选择(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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