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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或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不予变更,并在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已办理退税”。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变更后的项目确认书或设备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五、2006年7月1日前批准项目的退税办理
  2006年7月1日以前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办理:
  (一)办理了部分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继续办理剩余部分的退税,无需再办理项目确认书手续;
  (二)未办理退税的,申报单位按本通知内容进行审核申报,同时附项目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尚未退税的相关证明,其设备清单原则上随项目确认书一次办理。
  附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

省发改委
省国税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发改外资准变字[200 ]  号附表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

  (一)设备清单变更说明

  ****公司(签章)                             单位:万元


┌──┬─────┬───┬───┬───┬───┬────┬────┬───┬───┬───┐
│序号│采购国产设│型号规│台(套│ 单价 │ 金额 │ 供货商 │ 合同号 │变更事│变更事│ 备注 │
│  │ 备名称 │ 格 │ )数 │   │   │    │    │ 项 │ 由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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