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或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不予变更,并在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已办理退税”。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变更后的项目确认书或设备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五、2006年7月1日前批准项目的退税办理
2006年7月1日以前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办理:
(一)办理了部分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继续办理剩余部分的退税,无需再办理项目确认书手续;
(二)未办理退税的,申报单位按本通知内容进行审核申报,同时附项目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尚未退税的相关证明,其设备清单原则上随项目确认书一次办理。
附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
省发改委
省国税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发改外资准变字[200 ] 号附表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
(一)设备清单变更说明
****公司(签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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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采购国产设│型号规│台(套│ 单价 │ 金额 │ 供货商 │ 合同号 │变更事│变更事│ 备注 │
│ │ 备名称 │ 格 │ )数 │ │ │ │ │ 项 │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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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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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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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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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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