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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商投资项目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要求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外方投资比例要求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国产设备总额为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的金额总和。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金额,这部分设备不实行退税政策。
  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符合国家退税政策全部明细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供货商、合同号原则上也应一并落实。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限额以上项目在设备清单左上角标注“发改外资准字[200 ]  号附表”字样;限下项目标注“赣发改外资准字[200 ]  号附表”字样。
  对于项目套用“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业条目的,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文字材料。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
  三、项目确认书出具和退税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和相关的项目完整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或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限下项目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对于项目投资总额较大、建设期限较长、国产设备需分批采购的,可采取“一次确认、分批办理”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同时确认第一批设备清单。分批办理设备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四批次。
  主管退税机关凭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进行审核,办理退税。
  四、退税变更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申报单位初审后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对上述变更事项的详细说明;
  (二)主管退税机关已办理设备退税情况说明;
  (三)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一式五联,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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