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07]77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局,省直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2006年7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先后以赣国税发[2006]236号、[2007]1号文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要求。一年来,各级国税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集团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工作,保证了我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规范程序、明确操作,进一步做好我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确认书的申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项目确认书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向上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经审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书)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只需加盖项目单位印章);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该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一份;
(四)项目同时包括进口设备且已经在有关部门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还应同时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按上述规定办理,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提供外方注册资本增加的证明文件或董事会同意项目增资的决议。
二、项目确认书申报审核
申报单位依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单位、项目性质、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时将上述初审内容的初审意见一并提出。申报单位在初审时应注意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三者之间以及设备投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三者之间的衔接,在适应产业政策条目时应根据项目核准的时间套用相应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