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经济激励、兼具融资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公平分配环境与经济利益为落脚点,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实施生态补偿为总抓手,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生态修复,推动重点污染点源和面源治理,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争取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流域水质规划要求。
(三)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赔偿的责任原则。将环境因素纳入经济主体的成本,对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个人、企业、地区给予补偿;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予以追偿。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组织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在资源分配和利益调整等方面,积极引入并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既要大胆探索,又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突出重点。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补偿方式,务求实效。
三、多方筹集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由省与试点市、县(市、区)共同筹集,各市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原则上按上年度辖区内试点县(市、区)所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成本的20%安排补偿资金。省级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少于各市安排的补偿资金。省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面源治理、水土保持以及利用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等方面的资金,也应重点向试点地区倾斜,形成财政支持的合力,切实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资金筹措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四、合理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