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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建立促进环境保护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保护实施主体及受损主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合理调节生态保护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各项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我省实现污染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06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仍没有实现年初提出的化学需氧量削减3.5%、二氧化硫削减4.0%的目标。同时,我省水资源严重匮乏,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水体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目前,省辖淮河流域仍有28.6%的断面未达到国家环保计划目标,南水北调沿线95.8%的断面达不到调水水质要求,小清河流域水质达标率仅为4%,距离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共涉及我省12个市69个县(市、区),是南水北调和“两湖一河”流域中的重点区域,也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地区。在上述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重点保护地区加快发展,维护当地群众利益;有利于确立资源环境的价值观念,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对于推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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