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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办发[2006]40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9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强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2006]23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明确人员分工和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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