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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意见
(新政[2007]3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顺利完成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和《意见》精神,明确调查意义和调查任务
  《通知》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了科学分析,对土地调查的目标、内容、任务和时间等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见》对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了具体的安排。我市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到2009年年底完成调查任务,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意见》精神,准确理解调查的意义、明确本级调查任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抓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机遇,扎实推进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我市肩负着中部崛起的重要使命,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搞好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首先是做好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市新农村建设,建立和谐新乡的需要。其次,此次调查国家、省将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并采用先进技术,为我市搞好这次调查提供了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第三,《意见》对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市县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利时机,把本级的调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必要措施,按时保质完成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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