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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市)财政承担的经费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如确需建立州(市)、县(市、区)经费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补助标准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为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
  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41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小学300元,初中 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3个藏区县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 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资金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生活费补助资金。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拨入县级财政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资金调度方式拨入各州(市),再由各州(市)将省级和本级承担的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开设的“地方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三)农村中小学执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五、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实施科教兴滇、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出发,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制定《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负责筹集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并对全省“两免一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印制《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券》(简称“补助券”),根据各地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实际补助人数发放到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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