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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8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3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从2007年起,扩大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基本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和城市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二、经费筹集及分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投入机制。
  各州(市)经费分担比例为:昭通市、文山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所需补助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保山市、丽江市、普洱市所需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80%,州(市)财政承担20%;楚雄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所需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60%,州(市)财政承担40%;红河州、曲靖市所需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50%,州(市)财政承担50%;昆明市、玉溪市所需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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