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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见《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

8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1 一般要求
  8.1.1 水利工程建筑物主要包括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
  8.1.2 水文测报设施是指各级水文管理机构从事水文测报的各种设施(含临时设施)。
  8.1.3 水利工程设施的稳定分析,可参照有关设计规程规范进行。
  8.2 水利工程影响分析
  8.2.1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包括:
  1、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等;
  2、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等;
  3、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等;
  4、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等;
  5、河道整治建筑物:如丁坝、顺坝、潜坝、护岸、导流堤等。
  8.2.2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包括:
  1、水电站建筑物
  2、渠系建筑物
  4、港口水工建筑物
  5、过坝设施
  8.3 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3.1 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水质站、地下水观测站(井)、墒情站等。
  8.3.2 水文基础设施主要有水位观测设施,流量测验设施,泥沙测验设施,水质、地下水、降水、蒸发观测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等。

9 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9.0.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附加功能的影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占用水域的特点有所侧重的开展分析工作。
  9.0.2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附加功能的影响,包括:
  1、建设项目对航运功能的影响可通过分析通航吨位、通航保证率等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2、建设项目对水生态环境功能影响分析,可从对水生动植物生长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3、建设项目对水环境景观功能影响分析,主要分析水域的旅游景观功能、城乡居民沿水域生活、休闲、娱乐功能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4、对第三者水事权利影响评价,应根据第三者水事权利的具体特点进行针对性分析。
  5、对于施工期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进行工程运行期的影响评价外,还需进行工程施工期影响评价。主要对施工方式、是否跨汛期等方面进行影响评价。

10 综合影响评价


  10.0.1 在分析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防洪排涝的影响、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对水环境容量的影响、对水利工程和水文测报设施的影响等基础上,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综合影响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是采取防治与补救措施、计算补偿费用的基础。
  10.0.2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防洪治涝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对河道泄洪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恰当,建设项目对水域水面率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水资源量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取水水源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环境容量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附加功能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对水域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已有水利工程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已有水文测报设施的影响评价等。

11 防治与补救措施

  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设项目布置,应首先考虑与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域保护规划等水利相关规划相衔接。对于可能影响水利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修改调整意见,供项目业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影响到水利工程、水文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11.1.2 功能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对第三人水事权益的补偿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应补偿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替代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安排工程进度,如水文测报设施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落实补偿办法。
  11.2、11.3 防治措施、功能补救措施
  1 对防洪排涝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的防治补救措施:
  (1)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
  (2)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3)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4)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2 对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应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2)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增加输水河道。
  (3)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3 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排水口,如污水处理厂和电厂的循环水排放口,应加大处理力度以满足所在水域的纳污总量要求。
  4 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5 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中第二章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中的有关要求执行。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增加补救措施。

12 结论和建议

  12.0.1 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水域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结论;
  2 建设项目对水域各方面影响及对第三人水事权益影响的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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