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3.2.2 基本情况分析侧重于影响范围的水域。
3.2.3 水域基本情况概述,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自然地理、流域水系、地形地貌、气象特征、水文地质条件等。
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等。
3、评价区域内水系的基本特点:宽度、深度、底高程以及边界条件。
4、水域在行洪排涝、取水、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功能,同时简述景观、区域小气候、城乡供水、航运等附加功能。
5、水域防洪排涝特征,包括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及相应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潮位)等。
6、如涉及水资源及水环境评价,应包含涉及水域的取水状况、水资源配置、水质状况、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内容。
7、水域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3.3 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
3.3.1 本条说明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的主要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酌情增减。
3.3.2 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包含水域历史演变概况分析、水域近期演变分析、水域演变趋势分析三部分内容。其中:
1、水域历史演变概况分析:应利用已有分析成果,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特点。
2、水域近期演变分析: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分析水域内深泓、洲滩、河道岸线等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及冲淤特性等。
3、水域演变趋势分析:应根据历史、近期水域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对水域将来的演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包括水域的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冲淤变化等。
3.4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3.4.1 现状水利设施状况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行要求等基本情况。
3.4.2 其它设施包括已建的桥梁、码头、取水口、排水口及航道、水文测报、环境保护等设施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行要求等基本情况。
3.5 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5.1 水利规划包括:
1、各级政府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域保护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及与水有关的其他规划;
2、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具体规划要求;
3、建设项目运用期间因规划实施引起的水文情势等变化情况。
3.5.2 其它相关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交通航运规划;
4、生态保护规划;
5、文物保护规划;
6、旅游规划;
7、其它与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关的规划。
3.5.3 说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水利规划其它相关规划。
4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 计算水位
4.1.1 计算水位的确定主要从除害、兴利两个方面考虑。
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防洪功能产生影响,计算水位应采用对水域自身安全及保护对象安全的设防水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兴利功能产生的影响,计算水位应采用正常蓄水位。若存在高、中、低等分级正常蓄水位,按最高正常蓄水位确定。
对于无规划设防标准的水域,计算水位选用参照以下标准:省级河道采用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县级河道采用1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其他水域采用5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无规划设防标准的湖泊等水域,按有历史记载的最高洪水位。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的计算及确定是进行水域功能影响评价计算的基础,也是确定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基础,是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4.2 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1 水平面积:指涉水建筑物垂直于水平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之和。
4.2.2 占用水域面积计算范围主要指水平范围。
水平范围:
1、现状有堤防或规划堤防的水域以其管理带外边界为界。
2、现状及规划无堤防的水域以与相邻地面高程基本一致的岸边线为界。
3、水平范围的确定原则适用于水平面积的计算。
4.3 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3.1 水域容积计算的边界
1、上边界采用计算水位
2、下界面应采用建设项目所在水域底高程(已规划设计的采用设计底高程;无规划设计的采用现状底高程)
3、计算容积范围限制在水域岸坡或堤防范围以内,一般不考虑管理带的占用体积。
4.3.2 水域容积计算的计算水位应同与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水位一致。
典型建设项目的占用面积和容积计算方法见附表1。
4.4 区域水面率计算
4.4.1 本导则的区域水面率特指区域水面率,是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4.4.2 水面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占用水域的水面率;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域面积;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面积。
4.4.3块状建设项目,指区域性项目,如城市建设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机场、车站、电厂、码头等建设项目。此类项目一般占用水域面广、范围大,影响水域发挥各项正常功能程度较深。
4.5 占补平衡评价
4.5.1 根据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对占用水域面积、容积,降低区域水面率的建设项目,须采取相关措施实现面积平衡、容积平衡或水面率平衡。
附表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和容积计算方法
┌─────┬───┬─────────────────────────────────┐
│ 水域类型 │ 建筑物类型 │
│ │ ├──────┬───────┬──────┬─────┬─────┤
│ │ 桥梁 │ 码头 │ 堆场 │跨河建筑物│ 实体路基 │
├──┬──┼───┼──────┴───────┴──────┴─────┴─────┤
│河道│计算│有堤防│ 设计洪水位 │
│ │水位├───┼─────────────────────────────────┤
│ │ │无堤防│ 历史最高洪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水域范围内计│按照码头平台投│按照批准的堆│计算水位以│按照实体路│
│ │ │算桥墩及保护│影面积或桩基础│场、车站、机│下占用的水│基的建设范│
│ │ │设施占用水域│外围投影面积计│场等建设范围│域计算其水│围计算其占│
│ │ │的水平面积,│算占用面积;水│计算其占用水│ 平面积 │用水域的水│
│ │ │而水域管理范│域管理范围内的│域的水平面积│ │平面积和水│
│ │ │围内应按照桥│码头固定建筑物│和水面率减少│ │面率减少值│
│ │ │墩外围计算占│计算占用水域的│ 值 │ │ │
│ │ │ 用面积 │水平面积。 │ │ │ │
│ ├──────┼──────┼───────┼──────┼─────┼─────┤
│ │ 占用容积 │水域范围内计│ │按照批准的堆│ │按照实体路│
│ │ │算桥墩及保护│ │场、车站、机│ │基的建设范│
│ │ │设施占用水域│ │场等建设范围│ │围计算其占│
│ │ │ 容积 │ │计算其占用水│ │用水域的容│
│ │ │ │ │域的容积和水│ │ 积 │
│ │ │ │ │ 面率减少值 │ │ │
├──┼──────┼──────┴───────┴──────┴─────┴─────┤
│水库│ 计算水位 │ 校核洪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湖泊│ 计算水位 │ 正常蓄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水塘│ 计算水位 │ 正常蓄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渠道│ 计算水位 │ 设计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注:跨河建筑物指横跨河道并不占用水域容积的建筑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