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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1.3 编制依据
  1.4 评价区域范围
  1.5 评价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建设项目名称及项目性质
  2.2 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2.3 建设规模及实施意见
  3 主要工作内容
  3.1 资料调查与收集
  3.2 河道演变分析
  3.3 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3.4 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3.5 水环境功能影响分析
  3.6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3.7 其他功能影响分析
  3.8 防治与补救措施
  4 评价结论
  5 工作组织与进度安排
  6 工作经费预算

  附录B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1 概述
  1.1 项目背景
  1.2 目的和任务
  1.3 编制依据
  1.4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1.5 水平年
  1.6 评价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图)
  2 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附建设项目位置图,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情况平面图、剖面图)
  2.2 水域概况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4 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 水域演变
  3.1 水域历史演变概况
  3.2 水域近期演变分析
  3.3 水域演变趋势分析
  4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 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 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3 区域水面率计算
  4.4 占补平衡评价
  5 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5.1 水文分析
  5.2 水位影响分析
  5.3 冲刷与淤积分析
  5.4 河势影响分析
  5.5 排涝影响分析
  6 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6.1 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2 输水能力影响分析
  6.3 流态影响分析
  7 水环境影响分析
  7.1 水环境容量分析
  7.2 水环境功能影响分析
  8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9 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10 占用水域综合评价
  11 防治补救措施
  12 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13 结论与建议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导则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导则所称水域与《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一致,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2 评价内容


  2.0.1 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除包括概况、影响分析及评价、防治补救措施外;还应包括评价工作的背景,评价目的、原则、依据、技术路线等,评价基本结论,工程优化设计建议,补救措施的工程量、投资及其落实情况,占用水域补偿费等。评价工作涉及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
  评价工作主要从水域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所引起的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水环境容量等方面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域功能的不同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可就规定的影响评价内容酌情增补。
  2.0.2,2.0.3,2.0.4 说明了建设项目及其占用水域概况、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和占用水域防治补救方案分析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不同、占用水域程度、重要性不同,酌情增补。

3 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3.1.2 涉水建筑物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涉水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涉水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以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3、涉水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4、涉水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等,对于涉及在水域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
  3.2 水域概况
  3.2.1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重要水域包括以下九类: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
  (五)省级河道;
  (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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