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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6.1.5 对位于其他已建工程的取水口附近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分析建设项目对其取水口附近的水流流态、流向的变化情况,并分析对上、下游用户的取水保证率的影响。
  6.2 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2.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后对该区域供水灌溉的影响,通过对占用水域调蓄容积变化的计算进行分析。
  6.2.2 供水灌溉的影响计算分析,主要应分析计算水域水位的变化及对供水水量和能力的影响。
  6.3 输水能力计算
  6.3.1 计算输水河道的输水能力变化情况,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计算;重要输水河道或占用水域影响较大的应进行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试验。
  6.3.2 输水河道输水能力影响计算分析,主要应分析计算输水水位的变化值及对设计输水量的影响值。
  6.4 流态影响分析
  6.4.1 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其附近水域的流态影响,一般采用数学模型、物理模型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
  6.4.2 流态影响分析内容除需满足上述数学模型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模型的基本原理
  2、计算范围及计算边界条件
  3、模型的参数率定与验证
  4、计算水文条件
  5、工程概化
  6、计算方案
  7、计算结果统计分析
  6.4.3 根据建设项目对其它已建工程的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对其它已建工程的取水保证率和取水量的影响。

7 水环境影响分析


  7.0.1 应在水功能区划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简述水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7.0.2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保局发布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成果,确定占用水域的水环境功能。从水域承担的水环境功能出发,对水环境功能和水环境容量会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水环境功能和容量影响分析。
  水环境容量评价指标一般应包括:COD、氨氮,其他指标根据各地水域的水环境特征选择确定。

8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1 一般要求
  8.1.1 应对已有水利工程建筑物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8.1.2 应对已有的水文测报设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8.1.3 对可能影响已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已有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进行复核计算。
  8.2 水利工程影响分析
  8.2.1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等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产生的影响。
  8.2.2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的水电站建筑物、渠系建筑物、码头水工建筑物、过坝设施等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产生的影响。
  8.3 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3.1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水文测站的影响。
  8.3.2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水文基础设施的影响。

9 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9.0.1 水域的基本功能是行洪排涝、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功能,除此之外还具有生态景观、养殖等功能,应分析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上述功能的影响。
  9.0.2 建设项目对其它功能影响分析,包括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正常运行期对其他功能的影响评价、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占用水域影响分析等。

10 综合影响评价


  10.0.1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水域的功能定位、水利工程与水域总体布局和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洪排涝影响分析、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水环境容量影响分析、水利工程和水文测报设施的影响评价成果,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进行综合评价。
  10.0.2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综合影响评价应以是否符合水利发展需求、保证水域防洪和水资源利用等正常功能发挥、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与正常运行、保障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为原则,分析建设项目对占用水域所造成的影响程度。

11 防治与补救措施

  11.1 一般规定
  11.1.1建设项目的各阶段设计应与水域保护规划等水利相关规划相衔接,工程布局线路及总体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11.1.2 估算替代工程、功能补救措施的工程量和投资。替代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的投资与费用(包括其它有关规定的应补偿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按照功能要求安排建设进度。
  11.2 防治措施
  11.2.1 根据影响评价结论,对水域功能的发挥和水利规划的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有关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修改和优化。
  11.2.2 对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及运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防治措施。
  11.3 功能补救措施
  11.3.1 对占用水域的功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11.3.2 为保持区域水面率,达到水域占补平衡,应就近兴建替代工程。对于替代工程,其补偿原则是水面率不减少、水域功能不弱化。
  11.3.3 其他影响补救措施,包括对水文测报设施和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等造成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12 结论和建议


  12.0.1 总结归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附录A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工作大纲》编制提纲

  1 总论
  1.1 项目区域概况
  1.2 评价的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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