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尤其是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帮助解决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等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增强我省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福建上市公司板块的影响力。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企业法人注册地政府对其规范公司治理、改善公司质量有关工作经费可给予一次性的一定补助。
(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七)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省上市办可协助企业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筹措发展资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八)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赴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省投资的,经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有关的扶持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企业上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企业上市和招商引资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国家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支持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