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2006]455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标准》和《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望各市认真组织辖区各级环保部门学习《标准》,明确内容,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二、根据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修订“十一五”期间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目标;
三、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增加投入,争取相应的资金支持,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