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机局关于评选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农机[2006]49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
为充分做好《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调动从事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农机维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2005年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机维修规范治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由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产生。先进个人由从事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人员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高度重视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明确主管领导、主管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开展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能够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配套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
3、能够围绕本地中心工作,积极推动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本地农机维修点管理及职业技能鉴定人数逐年增加。
4、组织建立了一支能够满足本地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队伍,并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热爱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
2、积极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具有考评员证书),掌握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熟悉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3、积极宣传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成效明显;提出适合本地发展的工作思路,或发表、出版有关农机维修行业管理文章、著作(文章须有复印件、著作须有封面和目录复印件)。
4、从事农机维修行业管理3年(含3年)。
三、组织实施
评选活动由省农机局组织,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参选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一)组织申报。符合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的单位,可申报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推荐。参选单位和个人须对照评选条件形成1500字左右的申报材料,并填写推荐表,11月30日前报本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