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区县之间“三金”“三乱”债权债务纠纷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区县之间“三金”“三乱”债权债务纠纷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解决区县之间“三金”“三乱”债权债务纠纷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解决区县之间“三金”“三乱”债权债务纠纷指导意见

  1999年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审批、开办了基金会、投资公司、股金服务部、国债服务部等机构,这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在区县(自治县)之间、机构之间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造成纠纷。为解决这些债权债务纠纷, 自2002年以来,部分区县(自治县)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偿责任,使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变成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的纠纷,有关区县因此耗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为避免问题复杂化,提高效率,节约追债成本,现就解决区县(自治县)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树立诚信意识,实事求是地处理遗留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发展地方经济,批设了各类投资公司、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国债服务部等机构,这些机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机构之间也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1999年至 2002年清理整顿期间,涉及个人的债务分期进行了清退,但区县(自治县)之间机构债权债务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我市金融“三金”、 “三乱”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客观环境,部分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机构的经营活动、资金安排使用等,对机构的债务及其形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诚信意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可能采取协商和行政协调的办法,妥善处理“三金”、“三乱”的遗留问题。
  二、分清责任,合理商定解决办法
  由于“三金”、 “三乱”机构管理混乱,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在短短几年时间里产生了大量的呆坏账,出现了支付危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24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1998]126号)的有关规定,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凡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办理金融业务的,其债务由该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清偿;债务清偿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