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县(自治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年度变化量、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污染物总量统计有关信息应征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章 主要污染物总量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重点污染源应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监控系统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其数据作为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定及环境统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和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对污染源的监测,及时准确反映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认真实施环境质量监测,以环境质量监测资料校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成效。
  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年度允许排污总量,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超过排放标准或有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下达限期治理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并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实施其他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层层签订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调度和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削减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考核形式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2006年、2007年、2009年为年度考核年,2008年为中期考核年,2010年为验收考核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