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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的控制指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增总量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当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内平衡解决。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和市级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如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通过区域削减等措施仍不能满足项目总量需要的,可以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指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以新带老、替代削减或区域削减等内容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完成的,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 主要污染物总量的统计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的统计工作由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统计、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二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的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工作,管理、发布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信息。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工作,发布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的内容包括SO2、COD的总量指标占用量、实际排放量及年度变化量,统计技术细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凡已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工业企业均应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的统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资料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计资料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削减量、新增量、排放量、指标占用量建立统一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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