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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变化率数值越大,表示空气质量好转,若为负值,表示空气污染加重。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第七条 综合污染指数、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率按如下方法计算:
  1、综合污染指数
     n
  P = ∑ Pi(下标)
    i=1
  Pi(下标) = Ci(下标) / Ci(下标)o
  式中,P-综合污染指数
  Pi(下标)-i项空气污染物的分指数 i = 1……n
  Ci(下标)-i项空气污染物的年(季、月)均浓度值,mg/立方米
  Ci(下标)o-i项空气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mg/立方米
  2、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率

  △P = (P′- P)/ P′× 100%

  式中:△P-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率
  P-当年综合污染指数
  P′-上年综合污染指数

第四章 考核评价方法

  第八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背景状况,实行区别情况,分类考核排序。
  第一类:11个地级城市(所在地城区)
  太原、大同、长治、阳泉、晋中、晋城、临汾、运城、吕梁、忻州、朔州
  第二类:11个县级市和30个重点县
  原平、侯马、古交、潞城、高平、介休、孝义、汾阳、霍州、永济、河津、清徐、浑源、大同县、大同南郊、阳高、盂县、平定、襄垣、屯留、长治县、阳城县、泽州、怀仁、山阴、平鲁、乡宁县、宁武、河曲、平遥、祁县、灵石、柳林、交城、中阳、洪洞、襄汾、翼城、稷山、闻喜、垣曲
  第三类:其他61个县
  娄烦县、阳曲县、沁水县、陵川县、阳泉市郊区、壶关县、沁源县、武乡县、平顺县、黎城县、长治市郊区、沁县、长子县、夏县、万荣县、芮城县、临猗县、绛县、新绛县、平陆县、大同市新荣区、灵丘县、天镇县、左云县、广灵县、曲沃县、蒲县、汾西县、浮山县、隰县、大宁县、吉县、永和县、安泽县、古县、五台山、太谷县、左权县、寿阳县、和顺县、昔阳县、榆社县、应县、右玉县、定襄县、代县、保德县、五台县、静乐县、五寨县、岢岚县、偏关县、繁峙县、神池县、文水县、交口县、方山县、临县、岚县、兴县、石楼县
  第九条 分别依据综合污染指数和环境质量变化率计算方法,计算出各城镇综合污染指数和空气质量变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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