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7]26号 2007年1月15日)
各市、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经2007年元月8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办法。
附件: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反映全省各城镇空气质量状况,准确评价各级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城镇空气质量方面的环保业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城镇。即全省11个地级市所在地城区,102个县(市、区)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 城市空气质量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考核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参与同级环保部门的考核工作,并承担数据采集和指标计算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环保政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指标
第六条 城市空气质量考核采用综合污染指数、环境质量变化率两项指标评价。
1、综合污染指数
综合污染指数是各项空气污染物的单项因子的指数之和,用以反映城镇空气质量整体水平或污染程度。
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大,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越严重,空气质量越差;反之,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小,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较轻,空气质量较好。
本办法中单项因子选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2、环境质量变化率
即与上年相比,综合污染指数的相对变化率,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或加重程度。用于评价当地政府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的工作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