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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6、建立行政决策前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听证会要做到让群众代表充分表述意见、行政机关认真听取意见,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院士专家的意见,我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经过院士专家的充分论证。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策和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都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包括决策主体、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合法性论证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
  8、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和决策后评估机制。随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收集社会各方面的评价,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事项。
  9、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种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创新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突出制度建设重点。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社会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湖南,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重大决策,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创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11、进一步改进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立法项目,通过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防止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进一步探索建立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立法的后评估制度。
  12、加强协调,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在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加强协调,认真审查把关,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严格审查有关部门职权的内容,特别是严格把好行政许可关、收费关、处罚关,防止利用立法扩大部门职权和乱设处罚、收费项目,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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