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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支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和我省鼓励发展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具有科技示范意义的资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对区域、行业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对污染治理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环保产品、环保产业项目等。
  不支持纯科研项目、不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项目和单纯处理废物为目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其他项目
  1、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或配套资金,如与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SO2交易试点的相关项目等。
  2、省财政、环保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方式。鼓励并优先支持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申请方式的项目。
  1、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采用拨款补助方式。其他类型项目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
  2、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发生或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利息。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30日至本年6月30日。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
  3、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项目已完工,但不包括2005年底以前已完工项目。
  ②有关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省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③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省财政、环保部门凭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对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项目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
  4、对煤炭行业的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由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解决。省财政的环保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5、对焦化行业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由市、县留用的80%焦炭生产排污费解决,同时还可申请中央环保资金支持。
  6、对城市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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