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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巢政办〔2007〕1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2007年1月)

  为规范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存量土地转让不改变原用途和使用功能的,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对原划拨土地转让需拍卖的,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统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相关规划技术指标等)。存量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内容的,先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再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若保留地面建筑物现状、不需新建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新用途评估地价,出(转)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房产转让登记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各类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改为商业或其它经营性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依法按新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租出让金。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属经营性用地又需要新建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省政府第177号令依法予以收购储备。其土地补偿费按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的30%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地面建筑物、附属物按现成本价×折旧率予以补偿,但两项补偿之和最高不得超过50%。收购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需要,适时向社会或市场公开推出。

  三、对有特殊需要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的,需符合城市规划,并由建房单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建房改〔2006〕365号)依法实施。所建房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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