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门负责宣传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监察机关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水务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质量技术监管,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管理,做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电力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大监测力度。市、县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区上报市级挂牌督办案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件。对挂牌督办案件,必须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将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
(四)加大惩治力度。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一是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的企业责任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二是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对于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并足额追缴排污费。三是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机关做出通报。四是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市环保局将违法排污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上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监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