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四)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发生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廉政事(案)件;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从业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作为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资格审查、《项目监理评定书》和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设立(升级、降级、增项)、定期检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1.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分表;
  2.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情况表。

  附表1:
  年  半年度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分表(表1-1)

  项目监理机构名称及监理合同编号:

┌─────────────────────────┬─┬──────────┬─┐
│           考核内容           │规│   检查记录   │得│
│                         │定│          │分│
│                         │分│          │ │
│                         │值│          │ │
├──┬──────────────────────┼─┼──────────┼─┤
│合同│1.项目总监(含副总监、驻地总监及副总监)无公│12│          │ │
│履约│路工程(或土建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无公路│ │          │ │
│(20 │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缺│ │          │ │
│分) │岗,与合同发生变更、再次变更,分别扣2分/人次│ │          │ │
│  │(项)。                  │ │          │ │
│  │2.专业监理工程师无公路工程(或土建工程)专业│ │          │ │
│  │中级技术职称,无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 │
│  │道路与桥梁、隧道、机电工程和工程经济),未按│ │          │ │
│  │合同到位、缺岗,与合同发生变更、再次变更,分│ │          │ │
│  │别扣1分/人次(项)。(具有相应能力的监理人员│ │          │ │
│  │承担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非本专业监理工作时,经项│ │          │ │
│  │目业主批准认可后,不予扣分)        │ │          │ │
│  │3.其他监理人员未持有监理资格证书或未经过监理│ │          │ │
│  │业务培训,扣0.5分∕人;未按合同到位、缺岗, │ │          │ │
│  │与合同发生变更、再次变更,分别扣0.5分/人次。│ │          │ │
│  │4.监理中心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无公路工程试│ │          │ │
│  │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分别扣1分/人;未按合同到位│ │          │ │
│  │、缺岗,与合同发生变更、再次变更,分别扣0.5 │ │          │ │
│  │分/人次(项)。其它主要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及 │ │          │ │
│  │签署报告相关工作人员)无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证│ │          │ │
│  │书或未通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扣0.5分 │ │          │ │
│  │∕人。                   │ │          │ │
│  ├──────────────────────┼─┼──────────┼─┤
│  │1.监理机构无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总监办未按│4 │          │ │
│  │合同要求设置固定会议室,分别扣0.5分/项。  │ │          │ │
│  │2.主要办公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到位(主要办公设备│ │          │ │
│  │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椅、固│ │          │ │
│  │定电话及文件柜等,或由业主合同约定),扣0.2 │ │          │ │
│  │分/件。                   │ │          │ │
│  │3.办公室和中心试验室存在管理混乱、不整洁、环│ │          │ │
│  │境差,扣1分。                │ │          │ │
│  │4.主要交通工具(汽车)未按合同到位,扣0.5分/│ │          │ │
│  │辆。                    │ │          │ │
│  ├──────────────────────┼─┼──────────┼─┤
│  │1.未按合同要求建立监理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4 │          │ │
│  │,扣2分/项;在施工阶段试验室未及时通过资格认│ │          │ │
│  │证,或资格已过期、被吊销,扣1分。      │ │          │ │
│  │2.常用检测和测量设备未按合同或根据工程需要配│ │          │ │
│  │备到位,扣0.5分/件。            │ │          │ │
│  │3.仪器设备未定期检定或检定已过期,扣0.5分/件│ │          │ │
│  │。                     │ │          │ │
│  ├──────────────────────┼─┼──────────┼─┤
│  │          合计          │20│          │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