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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7〕52号)


重庆高发公司,垫忠公司,铁发遂渝公司,委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监理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监理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进行。
  第四条 市交委负责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发布。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
  建设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内容的考核评价。
  第五条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按考核得分评价为好、中、差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得分大于等于85分的,评价等级为好;70至85分的,评价等级为中;小于70分的,评价等级为差。
  第六条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考核评价期内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廉政建设和不良记录等内容。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的考核评价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市交委质量监督站和建设业主均可对廉政建设和不良记录进行考核评价,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七条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之前向市交委质量监督站报送基本情况材料和对照考核内容的自我评价资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市交委质量监督站和建设业主根据日常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核评价工作。考核扣分事项应向被考核评价的监理机构公开,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
  (三)建设业主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情况报送市交委质量监督站,由市交委质量监督站汇总各项目监理机构考核得分并确定考核评价等级,报送市交委审定后在交通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八条 监理机构在考核评价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级为差。
  (一)考核评价时提交虚假基本情况材料和自我评价材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件;或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保事故(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项目监理机构被市交委或交通部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或监理人员被通报批评二人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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