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省补助资金、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五)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成立考评小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三、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四、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五、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
六、工程中心评价指标
附件一:
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 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