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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第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包括受理举报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接报处理程序等)。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一)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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